以下为优浩律师事务所分享的,因抢红包被定为开设赌场的罪刑事案例
前不久↓↓
张某就因在微信聊天群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网上赌博,被起诉开设赌场罪
张某在动了歪心思是在一次抢红包中发现,可以建群拿抽成,想出一条“财富之道”
之后,用自己和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在手机上登陆微信,确立了很多“亲戚朋友的团体”等团体聊天。
张某规定群里任意一人发红包,其他人抢定发包人指定数额红包后,返还给发包人发送红包总额的规则。
拉多人进群,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。
张某多个微信群的赌资数额累计达70000元,流动金额数额过大被网警侦察到,网警时刻关注
张某不知所以,顶风作案
通过维持赌博群秩序短时间内轻松获利4000元,还没意识到自己已经走上了犯罪之路,还没整起大风大浪直接被逮捕,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实情况,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维护费
建立微信赌博群
制定规则拿抽成,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
张某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
1、判决张某犯开设赌场罪
2、判处拘役4个月
3、并处罚金2万元
4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。
法 条
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开设赌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规定,以营利为目的,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,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接受投注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,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、数据,组织赌博活动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“开设赌场”行为
1、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
2、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
3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
4、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
如今赌场不再是“实体店”,网络发达的时代,虚拟的网上操作也能成为赌场的载体。
上述案件中
张某建立了多个赌博群,就相当于提供了赌博场所
还制定了一些规则,定义了赌博方式确实存在
张某通过维持微信赌博群秩序获利4000元,说明其建立微信群不是纯娱乐行为,而是以营利为目的
YOHOFIRM
从以上案件情况可以得知,张某完全符合开赌场的主观意识。其行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规定的“以营利为目的,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”,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规定的“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”和“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”的情形,构成开设赌场罪。
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论处
亲朋好友间团聚的时候,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违法。
一但有营利目的存在,有抽头这个获利情节在,就有可能因赌博罪或按开设赌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此
优浩提醒大家,天网恢恢疏而不漏,虚拟网络世界也不是法外之地,一定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,自觉远离微信赌博,自觉远离任何形式赌博,更不要组织赌博、开设赌场,以避免因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而付出倾家荡产、身陷荆棘的惨重代价。